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2、一、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3、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资料图)
4、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6、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7、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8、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9、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10、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11、二、标准值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12、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13、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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