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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陈仁磊
原是温情的一家人,缘何闹到法院,对簿公堂?
王某芳与王某珍系同胞姐妹,父母分别于2000年、2018年去世,去世前一直与两位女儿同住,2014年因拆迁,两姐妹及当时在世的母亲签订《分家协议》一份。
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老宅院的房产及家庭财产归两个女儿所有,按达成的协议各得50%的产权,包括分家后期土地分配及地上物补偿款项。
2017年,第一笔地上物补偿款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分配。
2023年1月13日,村委通知领取第二笔地上物补偿款,姐姐王某珍按照通知要求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妹妹王某芳得知后要求按协议分配地上物补偿款,姐姐王某珍认为涉案土地与村集体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涉案土地与案外人存在纠纷,是她多次去村委会主张权利,最后才将地上物补偿款支付给了自己,并认为该地上物补偿款还有其女儿的份额,所以拒绝分配给王某芳。由此,双方产生争议,王某芳将姐姐王某珍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案情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且王某芳与王某珍均系已至古稀之年的老人,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从长远来讲更难以弥合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为此承办法官自接到案件以后,就制定了调解解决案件纠纷的思路。
为妥善处理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家庭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之以法。动之以情,血浓于水,亲情关系是任何人都难以割舍的羁绊,人到七十古来稀,并且父母已不健在,两姐妹应当相互扶持共同走完余生。晓之以理,涉案土地存在纠纷,姐姐王某珍为了主张权利多次到村委会以及案外人处协商,为补偿款的成功发放付出了较大的心血,且在主张权利过程中,还生了一场大病,理应获取较大比例的分配数额。责之以法,本案双方《分家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协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也有明确约定,现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妹妹王某芳同意按照40%的比例分配补偿款,姐姐王某珍分配剩余的60%,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