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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奇信(002781):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3月29日,*ST奇信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详情如下: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赣05民初38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获得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受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叶家豪被告四:叶洪孝被告五: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亿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的利息为36,392,876.71元,暂合计386,392,876.71元;并以3.5亿元为基数按每年14.6%计算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五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怡发工业园(厂区内一期综合楼、厂区内一期宿舍楼、厂区内一期厂房A)[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62012号、第3062008号、第3062007号]、[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粤(2022)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3005944号、第3005948号、第3005942号]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四)案件情况概要原告为被告一控股股东,2021年7月13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YTK-QXGF-20210713),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款项3.5亿元,借款期限自划转至被告一账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借款利率为每年5.5%,若未按时还款,被告一应就未偿还部分按年息20%支付违约金。2021年7月20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每年5.5%。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每年5.5%。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3.5亿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抵押物为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怡发工业园(厂区内一期综合楼、厂区内一期宿舍楼、厂区内一期厂房A)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未按期还本付息,被告二、三、四、五亦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欠付本息共计386,392,876.71元。上述债务逾期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ST奇信主营业务:
公司以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为主业,定位健康智慧人居解决方案商的“平台型、综合型、科技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原始公告链接地址: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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