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见习记者 石佳 张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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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演员在演出前要规范佩戴安全绳,检查道具,排查场地安全隐患。演出活动参与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质证明,做好备案登记、应急预案和核验安全记录。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不能排除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杂技人入保难的困境,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杂技演员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破解。
◆杂技行业协会有必要通过设立救助基金、专项资金等,为杂技演员提供伤亡救助保障。
一直以来,杂技表演都以“惊、险、奇、难”著称,高空飞人、爬杆、跳板……杂技演员的每一个动作都让观众拍案称奇。然而,任何惊险刺激的视觉效果都应建立在安全之上。近日,在安徽省宿州市蒿沟镇,一对杂技演员在进行高空表演时,其中一位演员意外坠落,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杂技演员在表演中坠亡,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如何保障好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成了公众近期尤为关切的话题。对此,记者对有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高空坠亡暴露安保漏洞
据杂技行业从业人员介绍,大部分的杂技表演看似“惊心动魄”,实则“险中有稳”,如果在杂技表演中出现了严重事故,大多是因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
“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安全绳、道具出现故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都可能是表演中发生事故的原因。”某杂技团团长表示,如果在演出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些事故本应可以避免。
杂技行业从业人员还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的杂技表演都比较规范,不过一些乡镇、市集的表演可能缺乏相关审批手续,为了吸引游客,做危险动作‘博眼球’的情况也是有的。这种隐患重重的演出对演员人身安全极不负责,有关部门要管一管。”
谁是杂技演员安全保障的责任人
谁应对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如何对杂技演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进行监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一探究竟。
要保障好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首先要厘清责任。演出中,杂技演员在以惊险动作博得观众掌声的同时,也时刻会有危险发生。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杂技演员的表演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吗?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黎家骏认为,“杂技表演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巧表演,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一般来说,杂技演员与演出主办方签订的表演合同中对于相关危险应当有细致明确的说明,让演员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了解。演员在合同签署后,就可以推定其已知晓风险并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杂技表演。”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伟涛律师对此却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合同约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演出行为应当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区别开来,因此,带有商业性质的杂技表演一般不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尽管结论不同,但两位律师都向记者强调,“自甘风险”原则并不能排除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对于杂技表演全过程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很多杂技表演中,搭档不可或缺,那么,表演事故发生时,搭档之间是否要互负法律义务呢?刘伟涛认为,“在商业性的杂技表演中,如果搭档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并且已尽注意义务,则不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否则就可能减轻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的责任,这样会导致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对此,黎家骏表示认可,“杂技演员作为表演者,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因此表演搭档无需承担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了解到,对此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1198条中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两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保障杂技演员人身安全需各方齐发力
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该怎样履行责任呢?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该细则指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并备案登记,同时做好应急预案、核验安全记录等工作。这为规范杂技行业的演出经营提供了细化指引。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针对演出安全发布了国家标准,其中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然而,黎家骏也提出,“该标准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表演形式的特殊安全需求,无法有效保障杂技表演等高危领域演员的人身安全。因此,要结合行业特点,对表演场地、器材、人员等方面的安全作更加细化的规定。”
记者关注到,4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加强演出活动审批管理、持续做好演出场所监管、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等。这些内容都及时回应了公众对演出安全保障的关切。但刘伟涛也提出,“真正保护好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是一件需要多方通力合作的事。演出活动组织者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演出活动;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演出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等,对农村集镇演出、流动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并严格审核其资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演出行为,要依规处罚,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其实,杂技演员这类从事高危风险职业的人群,比大多数普通职业人员更需要保险来保障。”黎家骏对记者说。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多位杂技行业从业人员得知,杂技演员虽然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但由于杂技表演本身过于危险,因此其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往往有多种限制,杂技表演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往往不在承保范围内。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专家李雄告诉记者:“杂技演员‘入保难’的关键在于行业的特殊性。由于杂技行业的经营主体形式较多,又加之非官方的杂技团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难以确定一个普适的保险缴费基数,因此难以进一步测算风险值,为确定保险费率提供基础数据。”在这种困境下,刘伟涛建议,“可以借助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力量与保险公司进行洽谈,根据不同类型的杂技演员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以考虑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通过设立救助基金、专项资金等,为杂技演员提供伤亡后的救助保障。”
“杂技表演不能一味追求惊险刺激,通过创新编排节目,摒弃高风险动作,加强杂技演员的职业权益保护,才能让演员没有后顾之忧地留在这个行业。”某杂技团团长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