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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观察:销毁炸药引发爆炸3死21伤,一伤者二审获赔58万元,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23-05-12 18:03:27 来源:上游新闻

5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凌海市“2·21”炸药爆炸事故中伤者律某、涉事爆破公司与凌海市公安局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爆破公司赔偿伤者经济损失58.5万元,凌海市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此案件缘起于2017年凌海市的一起炸药爆炸事故。2017年2月21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安排有关人员销毁收缴的炸药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1人受伤。

爆炸事故现场一角。图片来源/调查报告截图

官方出具的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凌海市“2·21”炸药爆炸较大事故,是凌海市公安局没有认真履行组织和监督职责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在事后追责中,两名涉事民警被判处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爆破公司负责人刘树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树发认为,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事故是由于公安局违法组织销毁炸药所致。涉事民警强行将大量的炸药和雷管运输到他所经营的公司内,并命令其进行违规销毁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涉事民警应该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刘树发不服判决二审判决,正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警方销毁收缴炸药发生爆炸事故

2017年1月13日,凌海市公安局下发《全市打击整治矿山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集中收缴一批矿山非法爆炸物品,并成立由治安大队负责的专项行动组。

凌海市班吉塔镇辖区内某煤矿被当地列入关闭计划,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生产,由凌海市公安局负责收缴煤矿的剩余炸药。收缴、销毁工作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然而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故。

2017年2月20日,时任凌海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才巨伟与凌海市山发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发民爆公司)负责人刘树发联系,请该公司派专用车,配合警方收缴炸药。当日,警方收缴炸药16.67吨、雷管3万余发。由于药量较大,才巨伟、时任凌海市班吉塔镇派出所所长徐文峰和凌海治安大队专管员李岗三人又联系当地两辆货车,将第一批炸药16.77吨运至山发民爆公司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储存。

21日下午,警方又收缴了第二批21.5吨炸药、雷管十万余发,再次运送至山发民爆公司。

21日傍晚,前述几位民警向上级电话请示销毁炸药事宜得到批准。随后,刘树发等24名销毁人员,在库区围墙外的一处深坑附近进行销毁。当日18时30分许,爆炸事故发生,现场3人死亡,21人受伤。

现场没有来得及销毁的炸药(左图),销毁现场的工作人员(右图)。图片来源/调查报告截图

当时的新闻报道称,多位市民反映,突然听到天空中传来巨响,并伴有较强震感,并且还有市民家中的玻璃被震碎。现场视频显示,一片空旷的场地中,一处数米长的深坑内正在进行焚烧,现场火势较大,深坑一侧紧邻着围墙,有数人站在深坑周围,同时还有人员继续向坑内投掷物品。在人群背后,还堆放着大量未燃烧的炸药。

第一份报告:警方未认真履职导致事故

记者了解到,锦州申瑞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瑞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为三级爆破公司,法人:王石。经营范围为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申瑞泰公司凌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申瑞泰凌海分公司)负责人刘树发,还经营着凌海市山发民爆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地址位于凌海市大业乡毛裕村(即事发地点)。

事故中刘树发受伤,事后在医院治疗。图片来源/调查报告截图

事故发生时,民警才巨伟、徐文峰、李岗三人均在销毁现场指挥,其中李岗、刘树发还同工人一起投放炸药。爆炸事故致使包括三名民警在内的多人受伤,其中刘树发受伤最重。距销毁场地约10米的炸药运输车损毁,3号炸药库房部分倒塌,库区围墙被破坏。爆炸事故造成胡玉山、董华、郝成富等三人死亡,三人均为申瑞泰凌海分公司雇员。事故发生后,由凌海市政府垫付赔偿款给死者亲属。

凌海市为辽宁省辖县级市,由锦州市代管,事故发生后,锦州市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7年锦州市政府办公厅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销毁场地不符合安全作业和设计规范要求、作业时的天气环境不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现场组织管理混乱、作业队伍不具备用烧毁法销毁炸药的经验、一次性销毁药量过大。

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凌海市公安局没有认真履行组织和监督职责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报告指出,负责分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凌海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才巨伟,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监督销毁炸药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另一名治安大队民警(专管员)李岗作为专管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具备销毁作业条件、各项作业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制止此次销毁作业,反而参与其中,属严重失职,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涉案民警免刑罚企业负责人判三年

事后追责中,才巨伟、李岗两名涉事民警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但山发民爆公司负责人刘树发则被判处实刑,获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2日,义县检察院以刘树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刘树发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凌海市公安局没有认真履行组织和监督职责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但刘树发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刘树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法从轻处罚。2020年12月,辽宁省义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树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刘树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义县检察院亦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锦州市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3月17日,案件一审重审判决,法院判决刘树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刘树发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22年8月,锦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生产作业不负组织管理职责

2022年9月,刘树发向锦州中院提出申诉。刘树发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上均存在明显不当。请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刘树发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凌海市公安局违法组织销毁炸药所致。涉事民警强行将大量的炸药和雷管运输至他公司这里,并命令其进行违规销毁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涉事民警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申诉书认为,在爆炸事故发生时,刘树发及相关企业并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事发时,企业正在停工状态,无人上班及工作。刘树发和工人都是公安机关召集的,是在休息时间以个人身份参与相关活动的,即便违反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也不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外,申诉书提出,公安机关没有对刘树发所在任何公司进行过“委托”,刘树发是个人听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安排被迫参与销毁作业工作。因此,刘树发对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刘树发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犯罪主体错误。

申诉书中还提出,销毁方法以及场地均为涉案民警指定的,销毁的场地并不在锦州申瑞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内,不在刘树发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刘树发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份报告:销毁工作仓促决定组织混乱

据悉,刘树发曾经就凌海市公安局违法组织销毁炸药一事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2021年3月17日,凌海市政法委、纪委、公安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同年3月31日,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关于“2·21”炸药爆炸案有关问题调查情况报告》,并盖有凌海市政法委印章。至此,该案件中,共有两份官方做出的调查报告。

这份调查情况报告显示,依据有关规定,该事故发生爆炸的炸药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爆炸物品,其所有权、处置权均在公安机关。凌海市公安局在销毁此次收缴的炸药过程中未桉该规定进行委托,只是在刘树发的爆破公司配合下完成,且刘树发的爆破公司不属于专业销毁单位,也不具备用烧毁法销毁炸药的经验。公安机关在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销毁炸药,应当制定销毁方案,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实施。而此次销毁,未制定销毁方案,未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这份调查报告认定刘树发公司没有接受凌海市公安局的口头委托。凌海市公安局要求刘树发找人帮助销毁炸药。

综上所述,联合调查组认为,凌海市公安局在组织销毁收缴爆炸物品的过程中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对爆炸物品销毁工作仓促决定、盲目实施、组织混乱,未能做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联合调查组认为,公安局销毁工作盲目实施,组织混乱。图片来源/调查报告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刘树发向义县法院递交了这份《关于“2·21”炸药爆炸案有关问题调查情况报告》,但重审一审判决书上没有提及这份报告。再次上诉后,锦州中院的二审裁定书称,2021年的这份报告不影响对刘树发的定罪量刑,最终认定申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判决。

刘树发在2022年9月的申诉书中还提到,根据2017年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对爆炸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李岗、才巨伟、刘树发三人被认定对爆炸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在排序上刘树发被排在最后一位。但是法院认定涉事两名民警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定罪免刑,而对刘树发则认定负主要责任,并判处实刑,等于推翻了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做出的责任认定。

目前,刘树发的申诉已被锦州中院驳回,刘树发正向辽宁省高院申诉。

伤者获赔58万元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5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中院对凌海市“2·21”炸药爆炸事故伤者、涉事爆破公司与凌海市公安局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据悉,在销毁炸药时,造成3人死亡、2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由凌海市人民政府垫付赔偿款给伤亡人员以及亲属。其中,民爆公司爆破员律某被炸药炸伤,造成双耳、鼻面部、颅脑损伤,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律某将锦州申瑞泰公司、申瑞泰凌海分公司、凌海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律某为申瑞泰凌海分公司的雇员,其在刘树发指挥下参与销毁炸药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炸药炸伤,应由用人单位申瑞泰凌海分公司承担责任。

同时,本案收缴、销毁炸药的主体是凌海市公安局,其在明知申瑞泰凌海分公司不具备销毁炸药资质或不确定该公司有销毁经验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并在现场监管销毁炸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发生爆炸事故中申瑞泰凌海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申瑞泰凌海分公司赔偿律某经济损失58.5万元。锦州申瑞泰公司对申瑞泰凌海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凌海市公安局则对前述两家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律某认为法院遗漏了部分赔偿事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申瑞泰凌海分公司也提出上诉。

5月8日,刘树发家属收到锦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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