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岳阳林
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
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
必要、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违规
违纪,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2.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办理上述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杨鹏 胡海峰 曹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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